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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6-22 [来源]: [浏览次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维护校园安全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及附属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学校稳定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学校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交通事故、溺水、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有毒有害气体及化学品引起的中毒、爆炸、危险品泄漏污染等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水、电、热、气、油等能源供应事故,各类大型群体活动及军训、实习、参观等集体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师生员工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发生在学校或与学校直接相关、影响国家或地方政治及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5)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学校主管(主办)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和灾害性事件等。

(6)教育考试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评卷组织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试卷(答卷)安全保密事件,考试实施中出现群体舞弊、阻碍考试等突发事件,以及网络有害信息等影响考试及学校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有时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有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突出重点,统筹应对。

学校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级别的划分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确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学校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及队伍的作用,确保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4)科学规范,依法处置。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把握主动,正确引导。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学校制定并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学校某类型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工作组制定并实施。

(3)具体工作应急预案。针对某个时段、某项具体工作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管、牵头或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学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稳定、后勤和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请示报告。

2.2办事机构

学校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部(处)部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和保卫部(处)副部长担任。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指导各部门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队伍培训等应急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北京外国语大学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学校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推动学校应急平台及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学校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教育考试安全等6个专项工作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

(1)学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各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2)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防范、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报告。

(3)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学校每年年底要组织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3.2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学校要依托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或根据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学校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要求,按有关规定立即以适宜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和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闭路电视、广播、网络、手机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内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⑥报请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校舍、教学设施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或波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学校按有关规定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态的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学校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学校要立即上报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各专项工作组要及时汇总上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4.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报告。

4.3组织协调

(1)学校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及时报请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或专业机构派出专门领导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同时立即向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报告,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各专项工作组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4.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抚慰等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③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受灾师生员工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⑤启用学校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报告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调用教学设备、用具以及其他应急物资;

⑥协调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校舍、教学设施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教学秩序及生活基本正常;

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给具有特定专长的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相应保障;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或协助公安机关等专业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对可能影响师生情绪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相关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场,立即动员组织党员、班团干部、班主任、骨干教师和学生工作人员深入师生开展教育引导和必要的心理咨询工作,化解矛盾,稳定和疏导师生情绪;

②对师生参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劝阻和带离现场;

③对严重危害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要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挽救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点单位、重要场所的警卫,在校园通讯、广播、闭路电视、涉外区域等校园重要部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⑤封闭有关场所、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相关校园或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⑥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水电热气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对网络、通信等进行管控;

⑦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⑧严重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应报请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校园秩序恢复正常;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学校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当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因病毒攻击、非法入侵、系统崩溃等原因出现异常或瘫痪时,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采取技术措施,尽快恢复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必要时报请电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运营商给予支援,防止事件蔓延至其他网络系统,同时将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②当网络信息内容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有害信息或其他不良信息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阻止网上有害或不良信息的传播,同时根据不同性质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

③全面了解网络和信息系统所受波及与影响,检查影响范围,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进展情况上报;

④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调查取证,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对于人为破坏活动,应及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处置。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迅速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上级考试机构;

②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的突发事件并影响考试工作的,按照有关预案并结合考试工作特点确定处置方案;

③其他类别教育考试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当地考试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考试机构,要善处置。如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应及时报告,协同处置;

④偶发事件发生后,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并逐级上报;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信息发布

(1)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相关应对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学校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事后恢复

5.1善后处置

学校根据遭受的损失和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资金、物资等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组织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根据善后处置的需要,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协助相关司法机关对突发事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2调查评估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特点,学校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向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提交报告。

5.3恢复重建

学校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需要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支持的,及时提出请求。

6保障措施

6.1宣传教育

学校要结合自身特点,通过培训、课堂教学、闭路电视、广播、网络、专栏、黑板报、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安全展览、文艺演出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与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救助和处置的知识与技能、各类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常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不断提高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

6.2应急演练

学校要结合当地可以预见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以及学校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师生员工,对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逃生避险和应急反应能力。特别是每学期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火灾或地震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6.3队伍建设

学校组建突发事件应急预备队,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后勤保障、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要建立健全应急预备队保障制度,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应急预备队要建立健全与当地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动合作机制,适时组织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要加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应急能力建设,动员广大教职工以及成年学生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6.4财力保障

学校把应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日常宣传、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工作。财务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鼓励师生员工参加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

6.5物资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和应急处置及救援设施、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教育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6.6公共设施

学校教育设施规划要适应学校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学校建筑物设防标准应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物。建立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满足学校综合避难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等保障工作体系,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7奖惩

7.1表彰奖励

对高度重视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应急科研,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救援等环节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7.2责任追究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预防、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学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各专项工作组应急预案须报学校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2)本预案由学校制定并负责解释。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