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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6-2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居民住户、临时来校学习、工作、生活的人员。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 学校制定并实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及各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学校法定代表人任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保卫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教育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责任区域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审批校内施工、装饰、装修工程的动火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十)受理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报保卫处;

(六)确保本单位区域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车库、材料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以上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报保卫处备案。

几个单位共用一栋建筑物的,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楼内各单位责任区域,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密切配合。

第十七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在必要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防火办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各单位严禁埋压、圈占、封堵、擅自改变、拆除、毁坏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凡承租、承包等经营性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配齐消防设施及器材,并定期检修,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各楼宇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等设施由物业或使用单位、责任单位进行日常检查、看管。已经配置到各单位、各部门、各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凡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写出书面情况说明,交由学校保卫处备案,对丢失、被盗、损坏特别严重的,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赔偿或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损毁原有消防设施功能,未经校保卫处同意不得进行改造。擅自改造、破坏、损毁原有消防设施的,由建设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工程竣工后,各单位应对改造的消防系统、供电系统项目,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检测后将检测报告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一并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和标准。

各单位要组织专业电工对电器设备、电线线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到保卫处进行备案,操作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学校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设备、非电焊工进行焊接作业等行为。

各单位加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的火灾防范,严禁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一条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地下室、半地下室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使用。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集体宿舍、办公室、教室、礼堂和施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动用明火和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学校消防总控室由保卫处负责,消防分控室日常值守由使用单位负责。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各消防分控室的工作。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经常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消防演习、演练等。

保卫处负责对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隐患进行集中检查、专项检查或抽查,协调、督促消防隐患的整改落实。

学生管理部门与相关院系共同做好学生消防安全教育与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开展的消防疏散演习和各类消防演练。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类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完善消防设施,组织消防安全教育、演练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校社区居委会对居民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居民楼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各楼区做好防火工作,清理堆放在楼道内的物品,保障疏散通道畅通;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居民楼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后勤管理处、科技园公司按实际分工负责学校消防供水管网、水泵系统的维护和保养。

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校办企业,做好本单位负责楼宇和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水系统、消防弱电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保卫处对其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二条学校保卫处及各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须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学校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学校各单位对校内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学校保卫处报送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及本单位、本岗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四)消防“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具体内容;

(五)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七) 详细的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组织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第四十四条学校二级单位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本条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六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学校各重点单位(部位)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作为消防重点单位,成立学校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五十条校内防火重点单位和有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当成立本部门的微型消防站,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保卫处提供业务指导。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一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足额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管理,用于校内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供水管网、水泵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三条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的专项经费。

后勤管理处负责改造更新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等设施;保卫处负责更新改造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校办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本单位消防专项经费,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

第五十四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五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每年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学校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专人保管,完好有效;

(二)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会议、培训、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完备,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解决,杜绝火警、火灾发生;

(四)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防火工作中有成功经验,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五)受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 认真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年无任何火灾、火情;

(二)对本人负责的消防安全区域,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完备,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情、火灾发生;

(三) 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对消防工作能够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推广,有突出贡献的;

(五)受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第五十六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擅自挪用、拆除、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 违规使用电器,私接乱拉电源电线的;

(三) 违规使用明火或个人违反规定吸烟,经劝阻不改的;

(四) 违规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五) 无上岗证,进行焊工、电工等作业的;

(六) 占用、堵塞防火安全通道或安全门的;

(七) 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非火警动用消防器材的;

(八) 经安全检查,存在防火隐患、逾期不整改的;

(九) 火灾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或发生火警、火灾隐瞒不报的;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部门),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该单位(部门)各类评优资格和有关主管人员、责任人员的晋职晋级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部、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外国语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北京外国语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外国语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9年1月8日